沉降观测的方法和一般规定
1.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
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,应根据工程性质、工程进度、地基土质情况及基础荷重增加情况等决定。
在施工期间沉降观测次数:
(1)较大荷重增加前后(如基础浇灌、回填土、安装柱子、房架、砖墙每砌筑一层楼、设备安装、设备运转、工业炉砌筑期间、烟囱每增加15m左右等),均应进行观测;
(2)如施工期间中途停工时间较长,应在停工时和复工前进行观测;
(3)当基础附近地面荷重突然增加,周围大量积水及暴雨后,或周围大量挖方等,均应观测。
工程投产后的沉降观测时间:
工程投入生产后,应连续进行观测,观测时间的间隔,可按沉降量大小及速度而定,在开始时间隔短一些,以后随着沉降速度的减慢,可逐渐延长,直到沉降稳定为止。
2.沉降观测工作的要求
沉降观测是一项较长期的系统观测工作,为了保证观测成果的正确性,应尽可能做到四定:
(1)固定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;
(2)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及水准尺;
(3)使用固定的水准点;
(4)按规定的日期、方法及路线进行观测。